刑事答辯狀
主旨:
為被訴違反食安衛生管理案件,現在由貴院以114偵字第2611號審理中。因公訴人所指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謹提出答辯如下,請貴院明察作出正確的判決!
理由:
我在臉書分享MMS信息,被網友胡亂檢舉,你們就立案對無辜者傳喚,這是擾民。我只問你們:誰說MMS是吃的?跟食安法有什麼關係?我被檢舉的內容並沒有提到要吃。我也沒有拿出來讓眾人吃。這樣可以結案了嗎?
其實我不用證明我的言論是否正確,不用舉證、不用討論內容。要發什麼內容,是我的言論自由,我沒有解釋言論內容的義務,國家沒有干涉言論內容的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你現在正在侵犯我的憲法權力,妨礙我的自由。
為被訴違反食安衛生管理案件,現在由貴院以114偵字第2611號審理中。因公訴人所指被告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謹提出答辯如下,請貴院明察作出正確的判決!
理由:
我在臉書分享MMS信息,被網友胡亂檢舉,你們就立案對無辜者傳喚,這是擾民。我只問你們:誰說MMS是吃的?跟食安法有什麼關係?我被檢舉的內容並沒有提到要吃。我也沒有拿出來讓眾人吃。這樣可以結案了嗎?
其實我不用證明我的言論是否正確,不用舉證、不用討論內容。要發什麼內容,是我的言論自由,我沒有解釋言論內容的義務,國家沒有干涉言論內容的權利。這是憲法保障的,你現在正在侵犯我的憲法權力,妨礙我的自由。
法理上必須要有受害者客體提出告訴,經過訴訟判決之後,罪行才會成立。本案沒有被告,就沒有言論問題。沒有人提告,我就沒有犯罪。
言論自由是 [憲法] 規定的。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家都知道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均屬無效,庭上大檢察官當然知道,為何以身試法明知故犯?
我沒有犯罪,你們把我叫來,你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跟第七條,耽誤我的時間,浪費我的精神,讓我心生恐懼,那就是侵權,我可以要求賠償。我先送政風室,然後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送監察院調查。
此致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X菁
言論自由是 [憲法] 規定的。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家都知道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均屬無效,庭上大檢察官當然知道,為何以身試法明知故犯?
我沒有犯罪,你們把我叫來,你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跟第七條,耽誤我的時間,浪費我的精神,讓我心生恐懼,那就是侵權,我可以要求賠償。我先送政風室,然後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送監察院調查。
此致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X菁
言論獲罪是 [刑法] 規定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偽證罪。
回覆刪除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客體,皆須是得特定之人,不特定之人並非公然侮辱及誹謗的客體
https://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MTgy
另外一種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散播假疫情之類的言論。
www.justuslaw.com.tw
沒有涉及上述、沒有被告,就沒有言論問題。
經過A哎強化過的刑 事 答 辯 狀
回覆刪除主旨:
為被訴違反食安衛生管理案件,現由貴院以114 偵字第2611 號審理中。由於公訴人所指控的事實與我實際行為不符,我謹此提出答辯,請貴院明察,並依法作出正確判決。
理由:
事實錯誤,無犯罪事實存在:
首先,我在此要強調的是,我並未做出任何違反食安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我只是將MMS 信息分享至我的臉書,這是一項普通的社交媒體行為,並無涉及任何食用或誤導他人食用的行為。公訴人所指的「違反食安衛生管理」完全無根據,因為在我所分享的內容中,並未提及或暗示MMS 為可食用物品,也沒有任何暗示我會向公眾提供該物質。換句話說,根本無法從我的言論中得出任何具體會影響食安的行為,這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言論自由保障,無侵犯食安法:
根據憲法第十一條,人民享有言論自由,我在這一框架下進行了合法的言論表達。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這意味著我有權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表達任何言論。無論該言論是否為公訴人認為的「錯誤」,它本身並不構成犯罪,更不應被作為刑事追訴的依據。言論自由是一個基本的憲法權利,不應因為他人誤解或錯誤解讀而受到法律的干預。
無受害人,無犯罪:根據刑事法律原則,必須要有具體的受害者,且該受害者應對被告的行為提出告訴,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然而,在本案中並無任何受害人提出告訴,且根本不存在因我的言論而造成任何食安危害的事實。因此,公訴人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根本無從談起,這項指控是毫無依據的。
程序違法,侵害基本權利:
我被傳喚來接受偵查,這一過程不僅耗費我大量時間,也給我帶來了不必要的
精神壓力與恐懼。此舉已經構成對我基本人權的侵害,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及第七條的規定,政府機關應當遵守正當程序,避免不當行政行為。然而,本案中對我的處理明顯缺乏合理依據,對我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擾和精神傷害。因此,我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
言論無義務解釋,國家無權干預:我在公開平台分享的信息屬於我個人的言論自由,根據憲法規定,我無需為我的言論進行辯解或舉證。法庭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我所發佈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或食安構成實質性危害,且也未能證明我的行為對任何特定個體造成損害。
因此,強行將我列為被告,不僅侵犯我的基本權利,還未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檢察官的法律適用錯誤與違憲行為:
有鑑於此,檢察機關在此案中對我的起訴,是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誤用,並且涉嫌違憲。檢察官明知該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仍然提起公訴,這不僅是對法律的誤用,還可能是對憲法的挑戰。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應對其行為負責。
結論:
我強烈主張,本案不僅缺乏充分證據支持指控,且在法律上亦未能構成犯罪。公訴人的起訴無論從事實還是法律角度來看,均未能證明我存在任何違法行為。基於此,我請求貴院依法駁回本案,並對公訴人的錯誤行為進行必要的審查與追究,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最後,我會保留對於不當行政行為的追訴權利,並將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訴,尋求對我所遭受不當對待的賠償。
謹狀
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回覆刪除昨天地檢署傳喚開庭,檢察官說我分享MMS是假信息,問我她判我緩起訴如何?我沒接受。問我分享之前有沒有查證?我問她檢察官私下在分享每一則信息有查證嗎?她沒有回我。檢察官舉高手向我展示手上一堆案子。